划重点:
1、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职责规定为空白,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未能证明其拥有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就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决定)的职权。
被告若要作出上述决定,只能通过召开业主大会。
且不论业委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否合法,即使将该“投票”行为视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业委会也因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即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而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