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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职责规定为空白,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未能证明其拥有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就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决定)的职权。

被告若要作出上述决定,只能通过召开业主大会。

且不论业委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否合法,即使将该“投票”行为视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业委会也因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即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而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对于上诉人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再次以重新召开2021年度业主大会的形式,要求业主大会就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及相关文件、投票结果予以追认为由,要求本院中止审理并依据投票结果确认其上述追认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业委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系决议行为,决议行为系多方以特定方式作出,对于程序违法的决议行为,难以通过追认补正其效力

该小区背景情况说明:

2021年6月24日,“31-2-1002”于“御园花园业委会业主群”中发布群公告,载明:目前小区与世茂物业一年的服务合同,将在2021年7月31日到期。为了小区环境更加美丽,居住更加安全,生活更加温馨。业委会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与世茂物业续签合同或聘请第三方招投标公司,公开、公正、公平招标。望广大业主知悉。特此公告。

2021年6月26日,被告张贴《御园花园小区公告》,该公告载明: 本小区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现已有业主反应需公平、公开、公正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面向小区业主发起投票,是否同意公开招投标。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本小区如需重新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数。2. 投票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3日。3.采集信息的内容为姓名、房号、房屋专有面积、联系方式、是否同意重新招投标。 4.投票方式为①微信问卷星②现场投票③电话投票。5.投票统计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在投票截止后的第四日(含三日补充表决期),即2021年7月7日上午8点,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公证下于本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公开进行统计,欢迎各位业主前往监督。6. 注意点⑥业委会在统计票数以及相对应专有面积数据后,如发现不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或投票结果为同意和反对重新招投标的均末超过双半数,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 由缺席末表决业主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7.投票结束后续流程为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了表决,且投票结果为同意重新招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超过双半数,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将依法委托非本地(为了招标更公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物业管理公司。

2021年9月28日,被告张贴《关于御园花园小区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告》,载明:2021年6月26日的《御用花园小区公告》中提出在有效期内对选聘物业公司面向小区业主发起的投票,截止至有效期最后一天对投票数据进行统计后,结果如下:小区总户数为347户总面积为88273.92平方米,总投票数为294票,其中有效票数238票总面积60651.12平方米(同意招投标210票,不同意招投标28票),有效票数占总户数的68.59%占总面积的68.71%。鉴于以上投票结果, 符合“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了表决,且投票结果为同意重新招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超过双半数”,根据以上投票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的物业进行公开的招标工作。

展开全文

2021年9月28日,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诸暨诸暨市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1年10月28日,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贴《关于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投票表决公告》,载明: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对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后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688442.00元/年、第二中标候选单位为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793385.18元/年。现委托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两家中标候选单位投票事宜;投票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08:00起至2021年11月16日17:00止;并公告了投票方式、投票注意事项、投票统计、投票结束后续流程、附两家中标候选单位的收费标准。

另,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一栏为空白。

业主打起了撤销权官司,双方观点PK!

业主诉讼要求: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被告系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2021年6月26日,被告发布《御园花园小区公告》,该公告中载明:1.公告的发布日期为6月26日,投票日期为6月26日至7月3日;2.公告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对是否同意公开招投标物业进行投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之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以及《御园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委会决定公开招投标物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2021年9月28日,被告发布《关于御园花园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业主委员会决定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的物业进行公开的招标工作。同日,被告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公告交易资源网上发布《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原告认为,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被告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未对第三方机构的公司信息、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信息对全体业主公示,且被告在公告发布的当日即直接向政府官网发布招标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侵害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应予撤销。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及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由此, 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擅自决定选聘物业的方式、擅自选定第三方代理机构的做法,已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被告(业委会)辩称:

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后于庭后补充辩论意见认为,被告已于2021年12月5日组织全体业主对经过招投标的两家物业进行二选一投票,可视为业主大会对于被告行为的追认。

被告为证实其辩称,提交了以下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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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栏照片(2021年6月26日张贴的公告)2份2页、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1份7页。经质证,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未提前十五天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违反法定程序。

2.御园花园小区投票明细1份(纸质)及御园花园小区业主投票单14份、问卷星投票程序录屏及投票结果电子版1份(光盘)、御园花园小区投票明细(微信)1份8页、别墅区房产信息1份4页、御园小高层房产信息1份5页、商铺房产信息1份1页、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说明29份73页。 经质证,原告对纸质投票明细及投票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其投票数仅有14票;对问卷星投票程序录屏及投票结果电子版、微信的投票明细均有异议,均系被告单方制作,未加盖第三方公章,存在修改痕迹;对别墅区房产信息、御园小高层房产信息、商铺房产信息均不认可,均系被告单方制作;对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说明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法院对纸质投票明细及投票单、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说明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对问卷星投票程序录屏及投票结果电子版、御园花园小区投票明细(微信)的证明力在说理部分综合阐述;其余证据均系被告自行制作,证明力不予确认。

3.唱票现场视频1份(光盘,内含两段视频)、照片2份2页、微信聊天记录1份1页,御园花园业主群微信群聊天记录。经质证,原告认为唱票视频并未显示进行唱票;对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告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撤销业委会决议,观点如下:

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职责规定为空白,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能证明其拥有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就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决定)的职权。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若要作出上述决定,只能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若如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2021年6月26日《御园花园小区公告》中载明的“投票”并非系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则系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便擅自作出决定,则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若将该“投票”行为视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则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即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另,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虽辩称“投票”并非系召开业主大会,但其发布的《御园花园小区公告》的第一条也载明了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该院对于陈海英的诉请予以支持。另,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已于2021年12月5日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二选一的投票,可以视为业主大会对于作出案涉决定的追认。该院认为,暂且不论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称的2021年12月5日的投票是否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合法程序,从选项的设置来看,并未有追认案涉决定的选项,业主无论如何投票,都将是以默认案涉决定为前提。另,对于《御园花园业主投票专用链接-统计数据(微信投票)》、问卷星投票程序录屏及投票结果电子版1份(光盘)、御园花园小区投票明细(微信)1份8页等证据,虽证据形式上略有瑕疵,但考虑到业委会开展工作的实际困难,对其证明力也不宜做轻易否定,但因其证明力是否被采纳对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影响,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评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判决:撤销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的物业进行公开的招标工作”的决定。

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民终142号)!

插曲:二审中止审理被驳回

二审中,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一份要求中止审理的书面申请,以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重新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于2022年2月12日召开2021年度业主大会,就案涉决定及相关文件、投票结果的追认进行表决为由,认为重新表决的结果对本案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程序。

原告业主发表意见称,本案不应中止审理,如对上诉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相当于二审给予上诉人很长的期限制作新的证据,现在小区仍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中止审理将会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状态混乱的状况持续,上诉人应另行组织重新招投标程序,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绍兴中级法院对上述申请分析认为,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对上诉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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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为终审判决!

绍兴中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请系要求撤销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的决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就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的职权,且不论上诉人采用的“投票”方式是否合法,即使将该“投票”行为视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上诉人也因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即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而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一审中虽辩称已于2021年12月5日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二选一的投票,但从选项的设置来看,业主无论如何投票,都将是以默认案涉决定为前提,显然不能保证业主享有的有权决定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合法权利,不能将其视为业主大会对于业委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的追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被上诉人要求撤销上述决定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再次以重新召开2021年度业主大会的形式,要求业主大会就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及相关文件、投票结果予以追认为由,要求本院中止审理并依据投票结果确认其上述追认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业委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对御园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决定系决议行为, 决议行为系多方以特定方式作出,对于程序违法的决议行为,难以通过追认补正其效力,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诸暨市御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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