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称:姚某在被告农行设立银行账户,并与农行约定将姚某的电话136XXXX5095绑定该账户,就现存和现支账户中的款项进行短信提醒服务,由农行代收短信费。但是,由网上银行支取的2014年6月27日三笔款共2000元、6月28日取1000元、6月29日取1000元、6月30日取2000元、7月2日取2000元、7月5日取2000元,上述9笔网上银行支付取走姚某共计10000元,却没有发短信告知。2014年7月5日,向取款30000元时,发现自己的账户中莫名地少了10000元现金,遂向查询,将明细记账单打印提交给了,面对上述9笔取款,要求给个说法,农行认为与其无关,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无奈,姚某向农行的法定代表人作了汇报,并要求处理,结果农行又将此事推给农行某支行。姚某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该案应由农行报案,而农行却拒绝向派出所报案。但农行向姚某提供了机主为温某的139XXXX4696的手机号码,以及从网上银行取走姚某10000元的信息。综上,有为姚某的存款保密的义务,且有义务保护姚某的合法财产。姚某在处开户后,并未与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然而139XXXX4696手机使用人却通过网上银行快捷支付方式盗走姚某的合法存款,又不向姚某发送有关交易的短信。其过错在于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农行和农行赔偿姚某银行存款10000元。对人民法院追加的财付通公司,姚某认为其与财付通公司没有储蓄合同关系,不用财付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