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日马尾法院就受理了一起
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官普法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商事主体就合作事项的协商过程往往更多的以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体现。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存储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