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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微信、支付宝已成为借钱、交易的新方式,而一旦需要维权,这些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吗?
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是同学关系,而毛某在手机店上班。
去年12月,女子林某通过微信向毛某订购了两部二手iphone6,并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
然而,今年1月,毛某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不肯将手机寄出,也不归还手机款。在林某的多次催促下,毛某保证每个月会归还相应欠款及利息,但最终仅通过支付宝还了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