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24小时在线服务

(24小时免费黑客)

聊天记录时间可作为证据吗(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出轨的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谢登科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这是三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等现代通讯设备,而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也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三机关以司法解释单独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进行规范,本身彰显了电子数据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却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且都和视听资料一并固定,无法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使用中的诸多困境。而三机关此次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用三十个条文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予以规范,这对于司法实务部门规范电子数据使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电子数据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下文将主要结合《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

<< 1 >>
«    2025年4月    »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文章归档
标签列表

Powered By Z-BlogPHP 1.7.3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