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买珠宝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然而网上购物难已维权也成了微信上买珠宝的一大障碍,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提醒各位一定要保存好微信上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的截图,一但发生纠纷,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来源:中青在线 人民网
文章转自: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
原标题: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
报 道 案 例
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
上海的倪先生以公司名义在微信上和广东东莞一家公司谈生意,订了几千个水滴标(挂在红酒瓶上的一种酒标),支付了3万元,收货后,剩下的数万元货款却迟迟不肯支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后,日前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倪先生的公司应该支付欠款。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
2015年4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科技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号(微信头像照片显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字样)发送了水滴标照片2份和报价单1份,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
当年4月15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成立,倪先生是实业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4月17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数千只水滴标。随后,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5月12日,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内容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等,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如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可见,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 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客观性和关联性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搜集微信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
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骗子!!!无孔不入!无缝不钻!而且总是利用,善良人的同情心,相识人的信任度,亲人间的关爱等等,真是让人恨的牙痒痒!!!
终于!昨天出了一个新政: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六部门,共同发布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新通告。
《通告》与咱们普通老百姓最有关系的有两点——
1、实名制
年底落实100%的实名制
就能确保电话号码有主
骗子的电话有迹可循
同时要提醒大家的是
如果你的电话号码还没有实名制
赶紧去营业厅办理哦
防止影响号码的正常使用
2、不同名转账24小时后到账
首先,同一客户不能,在一个银行办理超过4张卡,可以限制骗子滥办卡。
另外,非同名用户转账,24小时候到账。
意味着如果当知道自己的账户钱飞了。才发现被骗的时候。不要急这时候钱还,没有到对方账户里立刻报警,还有救!
《通告》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另外,《通告》中还有一些内容保护再次表明了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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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人员10月31日前自首从轻处罚
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坚决打击非法出售公民信息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在同一电信企业办理超过5张电话卡
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群众举报诈骗行为有重奖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同时,《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
六大部门联合行动,从源头到各环节阻止、打击诈骗行为,希望骗子们早日改邪归正,走上正路!
小编在此还是要郑重提醒大家,
接到陌生来电一定要提高警惕!
保持冷静,
多和家人朋友商量!
希望“天下无骗”!
来源:中国新闻网、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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