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邦最近和一位HR朋友的聊天,她遇到了一个搞事情的同事,提交辞职申请后却不肯交接工作。
员工辞职或被解雇后不配合交接的情况应该是很多用人单位的HR经常会遇到的情形,在某些案件中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用人单位的恶劣行为。
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交接事项为由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让离职员工及时进行工作交接或面临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起了解一下!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可见,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假如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再进行支付。
此外,针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用人单位无权实质上拒付经济补偿金,但可以通过证明员工拒绝工作交接而拒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双方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双方在“离职交接表”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交接后由员工所属部门、财务部门、人事等部门等进行确认。
2、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发送工作交接催告通知。
若员工不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及时发送“工作交接催告函”,以此获得证据证明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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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临久拖不交接工作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损失。
员工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其拖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员提起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损失。
对于明确不进行工作交接的员工,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能通过书面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已经明确表示不进行工作交接了,那么员工应承担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能否直接向员工主张损失?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公司可以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有关每月扣除的限额问题,虽然法律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这点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得到了反映,譬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中就提到“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单位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注意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要求的具体事项具有合理合法性;
2、控制“暂缓“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暂缓并未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那么仍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为宜。否则,员工将可能得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以上在法律框架内灵活组合运用应对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手段,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