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但是微信截图或记录真的能当成证据么?
案例1:转账截屏被驳回
缙云县的小吕最近有些郁闷,她通过微信转账借给了同事小夏2000元。不过,钱没还,小夏人就不见了。小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提供了微信转账的截屏证据,希望能追回欠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她被法院驳回了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
原来,小吕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上面显示的收款人是一个网名——“夏天的*”。法院认为,单凭这个网名,无法确认收款人就是小夏本人。由于小吕不能提供别的证据,微信转账截屏成了“孤证”,而孤证是不能定案的。鉴于此,法院驳回了小吕的诉讼请求。
案例2:聊天记录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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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与高先生均为已婚人士。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二人认识了。微信聊天一段时间发现很投缘,便展开了一段“婚外情”。生活一段时间后,随着激情退却,两人很快分手。分手时,两人结算了一番,算上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的3万元,加上分手男方应该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同意写一份8万元的借条给陈女士。分手后,高先生由于经济原因及对分手费有些反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决定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证据是一份借条。
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陈女士当庭拿出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补充举证,双方曾是婚外同居关系,实际发生了借款。但从微信记录看,实际借款为3万元,不是8万元,其他部分是双方协商的分手费。
面对陈女士的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再否认曾经借款的事实。陈女士也确认借条金额包含了5万元分手费。借助微信记录反映的真实借款情况,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同意偿还陈女士借款3万元。
两个案例中“微信”同样作为证据,但是一个成功胜诉,另一个却被驳回。那么微信想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大约有以下几点 。
一、借贷双方姓名
微信基本上无法提现真实姓名,支付宝有的用的网名,或者截屏上未显示完全, 有“**”字符等,这些都无法证明借贷双方身份。一般在转账时,最好是跟对方确认一下,最好是通过语音或者电话确认一下双方信息,这些记录保存下来,可以和截屏内容一起作为佐证,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全,很有可能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例如:A:昨天那首歌叫什么?B:我爱你。如果A只把B的话截屏保存,就是典型的断章取义。
三、时间
时间包括实际借贷发生时间和归还借款的时间,这些能够提现的,在转账时尽量提现,也是为了更完整的作为证据起诉被告方。
四、用好转账备注功能
无论是微信、QQ还是支付宝,转账时都可以填写备注。一般来说,备注上填写的是转账用途,比如“借款”“还款”等。然而,有些人好面子,不标明转账用途或乱标,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