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小王与大宝在老家相亲认识,两人接触后都觉得对方不错,于同年年底结婚。大宝工作在外地,只有节假日才能回来。小王则在老家县城上班,结婚三年,夫妻俩聚少离多。国庆期间,大宝称公司加班不能回家,小王为了给丈夫一个惊喜,自主主张买了车票到了大宝工作的地方,却发现大宝并未在公司加班。
经过几番调查,小王才发现,大宝是为了和女网友见面。小王一怒之下,要和大宝离婚,大宝为了求得妻子原谅,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和其他女人暧昧。小王拿着保证书,决定再给大宝一次机会,但是要求大宝回老家工作。大宝同意。
小王本以为丈夫这次肯定会踏踏实实和她回家过日子,却不料后来发现丈夫的在网上和多个女人暧昧不清。两人就此事争吵了数次,小王心灰意冷。
09年7月,小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供大量其丈夫与别的女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认定丈夫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原告小王应多分割财产。
问: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法律证据?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大多数以虚拟身份进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虚拟内容,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是作为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了大量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微信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