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强多位大佬被告了,图片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定时炸弹。据我所知,有大佬已经给另一家图片版权公司交10万和解。”
昨天,榜哥在其“微见”更新暗中观察,透露诸多公众号因图片版权被起诉。据悉,今天又有一批公众号运营者表示收到律师函(或法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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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昨天,新榜推文《马云豪宅?阿里又起诉自媒体索赔百万!最终赔多少?我们翻了些判决书 | 新榜观察》,似乎戳中很多人的痛点,后台粉丝讨论热烈。
除有这样插科打诨的可爱运营者:
大多数留言看着都挺遗憾,因为大家都在倾诉自己不愉快的经历。多数公号运营者都会对抄袭或恶意诽谤严加提防,但很容易不经意间跌倒在图片上:
之前不小心用了几张图片,结果被告侵权,就损失好几万元……
我们都知道,在滑屏读图时代,好的图片对公众号文章来说,就像一套漂亮的晚礼服,可以增色不少,瞬间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
无奈围绕图片的侵权事件常有发生,比如,后台就有运营者正陷入这样的烦恼,来询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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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自媒体人如何规避侵权情况?我们咨询了多位律师,除普及版权知识,帮助大家提高版权意识,也提醒大家避免踩到一些不必要的坑。
因四年前的一条微博
林志颖被索赔110万
说到要提高版权意识,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过去这几天,拥有6753万微博粉丝的林志颖一直置顶着这样一条道歉微博。
这是为什么呢?简单来说,正如很多媒体报道的那样——粉丝P了张图,背锅的却是林志颖。
事情得追溯到四年前,林志颖为庆祝粉丝数突破2100万,发布这样一条微博。
乍看之下,这张几乎不留痕迹的图片,其实是某位网友PS恶搞的。
林志颖当时恐怕也没想太多,顺手发在自己微博上。不曾想到,四年后却惹祸上身,被推上侵犯知识版权的风口浪尖。
据媒体报道,这张图片的原作名称《中华男儿》,曾获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照片的作者著名摄影师朱庆福认为林志颖微博中的这张图片涉嫌侵权,起诉林志颖并索赔110万元。
林志颖方面迅速回应表示道歉。根据判决结果,林志颖共需赔偿34.5万元,并在新浪微博置顶致歉声明72小时。
虽然图片是网友恶搞,但林志颖发布在其社交媒体还是造成了对原作侵权。
作为明星的林志颖迅速诚恳道歉,知错能改的态度得到很多网友认可。但事件背后,其实也从侧面暴露大家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
怎么规避侵权?
如果图片不用于商业目的呢?
回到文章开头运营者留在新榜后台的问题:我也被告了,也是因为文章盗用他人图片,11月29日开庭,求解,我应该怎么做?
为解答“自媒体人如何规避侵权的情况”的问题,我们询问了几位律师,听听他们的说法。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理事方正宇律师说:“确保对于文字和图片,以及其它可能使用的内容,都具有相关的著作权,尤其是图片不能随意地转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熊磊之律师则为我们普及了些侵权案件的历史知识:
关于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图片、或者文章等,在2000年左右第一波互联网热潮时有过一批判赔额较高的案子,但后来法院的判赔额迅速降低,一张图片只赔偿几百元很常见,导致权利人综合考虑时间、律师费之后收益为负,所以这类案件数量迅速降低,只有一些国内外大型图片公司持续打击侵权。
所以可能给大家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图片就是合法的错觉,但随着这几年自媒体的爆炸式增长,一篇文章的收益已经非常可观,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自然就有了维权的动力。
只要权利人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没有瑕疵,胜诉基本没有问题,差别就在于赔偿金额。
关于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图片、或者文章等,在2000年左右第一波互联网热潮时有过一批判赔额较高的案子,但后来法院的判赔额迅速降低,一张图片只赔偿几百元很常见,导致权利人综合考虑时间、律师费之后收益为负,所以这类案件数量迅速降低,只有一些国内外大型图片公司持续打击侵权。
所以可能给大家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图片就是合法的错觉,但随着这几年自媒体的爆炸式增长,一篇文章的收益已经非常可观,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自然就有了维权的动力。
只要权利人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没有瑕疵,胜诉基本没有问题,差别就在于赔偿金额。
说的通俗易懂点,只要图片侵权,一告一个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吕继雷律师则补充,如果不用于商业目的,一般认为是可能仅仅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性质不严重。但是商业目的不太容易界定。
严格标明图片来源
还算侵权吗?
在知乎上,我们也找到同样话题“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大多是网上找到的,是否涉及侵权问题?若是,如何避免侵权?”
这个问题下,署名“Favor”的知乎答友将他人作品版权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1. 已发布作品,没有声明版权归属;这种情况,可以引用和使用。
2. 已发布作品,且声明了版权归属,禁止转载;这种情况,不可以直接使用或引用,须取得作者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侵权。
3. 已发布作品,刚开始没有声明版权,后来又改主意声明版权归属;这种情况,自作者声明版权归属之日起,不可以直接使用或引用,须取得作者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侵权。
在“Favor”的回复中,他强调“引用或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来源”,并给出正确引用方式:
图片
图片来源+网页地址
(你在哪里找到的图片,就贴哪里的网址)
那么,这样的方式能规避侵权问题吗?
方正宇律师表示,还是不一定可以规避,因为对方根本可能就不允许你转载。熊磊之律师的回复也是:不能。
熊律师解释,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些情况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自媒体一般只有这条可以适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介绍、评论性使用,就是侵权。
熊律师补充:“只是保留署名和原始来源,相对更早期简单粗暴的复制,权利人感觉会舒服一些,一般很可能就算了。但同样不代表不侵权。”
被告侵权后立即删除可以吗?
以后用图咋办?
也有编辑童鞋问:“被告知侵权,那我删掉还不成吗?”
删除,还真是没用。
昨天新榜文章介绍的李小璐肖像权纠纷案例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
2015年7月14日,李小璐对上述微信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1500元。
2015年7月14日,李小璐对上述微信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1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收到律师函或起诉书,对方已经公证过了,你删除也没用。从李小璐案的判例来看,公证费用也得被告人承担。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版权意识!
对于自媒体人使用他人图片、表情包等,获得他人授权是第一选择,最好是提前获得书面授权,这听起来有点麻烦,却是最安全的。
也有运营者追问,电子邮件和微信、QQ聊天记录可以吗?
吕继雷律师的回答是,电子邮件容易保存,也比较好。微信和QQ的聊天记录时间长了容易丢失,不重要的、传播时间短的文章可以采用。
熊磊之律师给出的建议则是,国外很多网站上,例如维基,会有很多公版图片,权利人放弃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允许他人直接使用,使用这些图片资源是没有风险的。
当然,除了花钱使用版权方提供的图片,网上也有一些免费使用的图片平台。
敲黑板:特别是在涉及内容电商和商业文案的写作,一定要仔细排查,避免使用明星或存在版权风险的图片。
此外,并非一定要用各种图片,善于运用好排版,让文章变得更美观,也能提升阅读体验。
在新榜编辑器里(edit.newrank.cn)的图库中,有个“创意配图”菜单,里面的图片由千图网设计提供,都已有版权授权,自媒体人可以放心大胆使用。
希望这篇文章看完,你的版权意识能够击败全国99%的新媒体编辑!
最后,各位新媒体运营者如果遇到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入群讨论,请加“新榜小药丸”(ID:banggebangm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