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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聊天记录规定的信息

莫名加了不认识的微信好友

发现该好友是经常做慈善的大善人

听信“大善人”所谓的

“捐一块返十块”慈善捐款回赠活动

他们给“大善人”转账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谁知“大善人”收款后竟销声匿迹……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微信诈骗案。

展开全文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同案人许某铭纠集被告人谢某宝,随后被告人谢某宝又纠集被告人邱某政、刘某飞等人注册“mb××××”等微信号,由谢某宝、邱某政、刘某飞等人提供银行账号等资料绑定微信,以“欧阳大善人”昵称在微信上发布“以一返十”等慈善捐款回赠活动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微信转账进行诈骗,诈骗成功后即刻将被害人拉入黑名单。随即被告人谢某宝、邱某政、刘某飞等人将诈骗款提现、转账。

关于捐赠聊天记录规定的信息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宝、邱某政、刘某飞伙同同案人许某铭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仁、熊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076元。

2017年9月4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谢某宝、邱某政、刘某飞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1批。

公诉机关认为:

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宝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悉,被害人中不乏90后,被骗数额少则500元,多则近3000元。另有不少被害人因不接听电话或不想惹麻烦等原因,没有报案。

据被害人谌某英在公安机关陈述:

关于捐赠聊天记录规定的信息

“大概2017年年初的时候,一个微信名叫‘欧阳大善人’的微信添加我为好友,加了他之后就一直没有聊过天,但是我看到他的朋友圈里发的全是在国外生活的照片,宣传关于做慈善的一些情况,说他经常投入慈善,是一个大善人。

“到2017年4月7日,我看到他的朋友圈里宣传他要做慈善,凡是他的好友只要给他转钱的人,他就会以十倍的钱返还给他的好友,并且还发了很多给他转钱和聊天的截图。当时我就相信了,觉得可能是真的,于是我就先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00元,但他说100元太少了,并表示要捐就捐个吉利的数字,要求我转888元给他。

“这样,我就再次转了888元给他,后来一直到当天晚上他都没有返钱给我。我再次联系他时,他就已经将我在微信上拉黑了。”

被告人谢某宝供称:

同案人许某铭是其同学,是许某铭让其帮忙转钱,报酬是进卡资金的十分之一。谢某宝找人提供微信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其他人微信及银行卡收到资金后转到其银行卡,其再用支付宝转账给许某铭。

谢某宝找了同村表兄弟邱某政,并叫邱某政找了六七个人作为下线。他共接到邱某政等人转入资金数十万元。谢某宝知道这些钱是违法得来的,许某铭还多次叫其通知下线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资料删除。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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