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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恐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恐怖)

1、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2、通过微信发送威胁消息也属于发送恐吓信息的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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