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