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网络即时性交流方式已经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众多民事活动通过QQ、微信等进行沟通、商讨已不足为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到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便是最好的例证。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