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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可以看证据吗(聊天记录能做证据)

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审判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面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那么在以微信聊天记录当做主要证据时,对方并未实名认证时,我们应当多注意其他关联证据的搜集,行程证据链条,防止对方否认而让自己败诉。

案例

原告:肖XX

被告:简XX

聊天记录可以看证据吗(聊天记录能做证据)

原告肖XX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XX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简XX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肖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简XX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2015年7月13日,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应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2015年7月13日21时30分,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

2 0 1 5 年7 月1 5 日,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庭审中,证人郑建国(被告简XX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昵称嗳財宥導的微信由被告简XX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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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 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简XX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法律证据并不容易,当事人要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同时还要就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搜集关联的证据予以佐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审判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呢?

法律支持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案中,虽然肖XX与简XX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简XX有向肖XX借款的意向,且简XX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肖XX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此,依据原被告微信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聊天记录内容,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聊天记录可以看证据吗(聊天记录能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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