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在非常特定的情形下,针对特定用户的即时通讯,协助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检查。检查行为的主体仍然是国家机关,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
张翔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的意见。《二审稿》第1条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也宣示为网络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作为一部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却必然会对公民的某些权利作出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必须合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避免在追求正当目的同时,过度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