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审判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面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那么在以微信聊天记录当做主要证据时,对方并未实名认证时,我们应当多注意其他关联证据的搜集,行程证据链条,防止对方否认而让自己败诉。
案例
原告:肖XX
被告:简XX
原告肖XX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XX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