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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稍有权利意识的人们都奉行“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认为手持白纸黑字的字据才是王道,自己的债权等权利才有保障。主要因为字据作为证据便于保管存放,而当事人的“口说”没有较好的载体予以固定,保存,更容易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得无法证实,甚至某些无良之人根本就可能矢口否认,空惹不必要的纷争和烦恼。现实中因“空口”惹出的纠纷往往发生在过往较为亲密的朋友之间,而这些纠纷又往往陷入无法坐实求证的窘境。

如何让“空口无凭”变成“空口有凭”?如何进行录音才有效呢?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所以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如果被录音人坚决不承认是自己,可以申请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真实的,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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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被影响。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录光盘(法院需要)。

录音取证技巧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并且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有录音功能的手机都可以,同时也可以采用电话录音的方式。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4、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3)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4)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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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话录音公证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构对电话通话过程进行公证,确保录音证据的真实、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证据,其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

但电话录音公证一般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拨打电话,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通话全过程,对其通话的内容给予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有时候需要公证的时候发生在公证处下班的时间,那么这时可以用“公证录音”这款软件。这款软件通过公证机构控制的服务器,实时将用户发起保全的电话通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并将经特殊加密处理后的录音数据等存储于公证机构服务器中,确保了通话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有效的公证证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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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证录音 https://gzly.egongz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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