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eye 来源:人间眼(ID:RJ-eye)
大家好,我是眼哥。
之前高管父亲性侵养女长达三年的事情被曝光并迅速传播开来成为最近大热的话题,大家都在为女孩悲惨的遭遇和鲍毓明的非人感到震惊且愤怒,眼哥也不例外。
但是愤怒的同时,眼哥觉得这样的事情能被曝光出来,是一件好事。
舌上有龙泉,舆论的力量可以斩了鲍毓明通天的手眼,让他无法再张狂!
只是现在看来,这样的想法实在有些过于乐观。
1
卖女儿
前段时间眼哥讲过鲍毓明事件引出的非法送养产业链 ,而因为该产业链的曝光,不少人也都将鲍毓明事件的矛头转而指向了李星星的母亲,说李星星的母亲是卖女儿。
母亲有错么?有!
母亲错在不该把一个已经快14岁的姑娘送到一个40多岁的中年单身男人身边去养,这是她的错。
但话说回来,一个平头百姓想要将女儿送养,而这时有一个家境好学历高的精英中年高管兼律师出现……
谁会第一时间去怀疑一个律师会犯罪?
再者,母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失职,也与鲍毓明是否犯罪无关!
反而是鲍毓明,他是律师,甚至是中美两国执业律师,他会不懂法律么?
非法收养也好,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也罢,这都是犯罪!鲍毓明会不懂?
展开全文
他哪里不懂?他分明就是太懂了,所以他等到李星星年满14周岁之后才下手,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2
财新网特稿
再来说说这两天知名官微财新网发布的一篇付费阅读的文章《特稿|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
如果说当初南风窗对于本案的介绍是完全站在女孩方视角来描述整件事情,以受害女孩的话为据来报道整篇案情的话;
那么财新网该作者发布的内容则相反,她是完全站在鲍毓明的位置,以鲍毓明的言论作为依据行文。
这篇文章因为诋毁受害女孩,反称加害者鲍毓明是被女孩坑害,说女孩是找优质糖爹企图上位的心机女而被网友骂到删文。
财新网后来也针对此事发表了道歉声明。
财新网该骂么?该!
我们说,健全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但我们希望的多种声音,是指有证据有道理的对一件事提出不同观点。
作者根据鲍毓明的说法来行文这一点眼哥不反对,毕竟南风窗也是根据女孩一方的描述来动笔的;
无论双方说的是什么内容,站在什么立场,只要是有根据的,这都有助于我们更加多方面的了解这个事情。
但眼哥依旧说她该骂,为什么?因为作者用轻挑甚至侮辱的言辞来妄下定论。
作者明目张胆的下定论称这就是个小女孩找优质糖爹的故事,而就为了这么个事情,她写稿子导致错过了动森钓鱼大赛。
耽误您玩游戏了可真是不好意思啊!
作为官微作者,不能做到对事件受害者感同身受也就罢了,还用这么轻挑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嬉皮笑脸的态度去给事件下定论!
洋洋洒洒八千多字,付费可看,你不爱流量不写碎片消息,这钱倒是照拿不误。
吃人血馒头还吃相极差,被骂也是活该!
3
确实证据
不过财新网的文章也不是全无意义,至少我们能听听鲍毓明是怎么说的,双方面的了解这件事。
比如在这件事中,有明确证据不容置疑的事情: 确实发生关系了、家中确实有监控、烟台警方确实推诿责任态度存疑。
那么抛开其他双方言论中互有争议的地方我们不说,就说这几个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的事情。
4
确实发生关系
第一,确实发生关系了!
李星星在最初报案时,曾在警方的陪同下到烟台山医院做了外科检查,并留存了一份手写的诊断书。
而在第一次立案后,虽然被撤销了,但后来在像检察院提交了部分证据以及《立案申请书》后,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星星案二次立案。
《立案告知书》上明确写道: “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立案侦查,特此告知。”
也就是说,提交的证据显示,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李星星被强奸时,她刚满十四周岁。
是否满十四周岁就不算强奸了?并不是!
且不说在一方胁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均属强奸,就说2013年我国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就有过相关的规定。
该意见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幼女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也就是鲍毓明为何后来一再声称与李星星的关系并非养父女而系情侣的原因,因为如果他是李星星的养父,那么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一身份便坐实,按照该意见中的规定,他就是强奸!
所以鲍毓明必须要撇清养父女的关系。
5
监控视频
第二,关于房间内的监控内容。
在南风窗对于本案的介绍中提到,李星星在向警方提交物证的时候说过,家中装了监控,一定拍到了很多东西。
而在之后南风窗记者采访鲍毓明时也针对鲍毓明曾说过的一些言论进行了询问,其中就有鲍毓明称他说的内容,都是有聊天截图、电话录音、视频监控等证据来佐证的!
也就是说,双方都承认监控存在,这点毋庸置疑。
而让人疑惑的是,无论李星星还是鲍毓明,完全对立的两个人却都认为这份监控可以证明自己说的话才是正确的,为什么?
还有之前南风窗曝出的鲍毓明呵斥李星星的录音。
而就在15日,鲍毓明也提交了一份录音,这是一份2018年6月17日他和李星星的通话记录。
同样都是录音,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却将事情引向了南辕北辙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向!
6
警方态度
第三,烟台警方态度确实存疑。
而不仅是财新网的特稿,在清华校友常用的高知社群“水木社区”中也有人称鲍毓明是以养女的名义养了个嫩老婆,鲍毓明和李星星的关系是包养后的反目成仇。
看过这些之后眼哥首先是非常气愤的,但平静下来之后却不由得想到一个问题:
为什么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依旧有人为鲍毓明发声?
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当初的第一次撤案,以及面对南京警方的质问时烟台警方的含糊其辞。
立案了,然后就撤案了,中间的过程,想知道就去问办案民警啊!反正我不知道!
好一个一推三六五!
而当初经手此案的办案民警丁警官也根本联系不上。
打太极踢皮球式的通话过程,惹得南京警方直接灵魂发问: “你们是不是派出所啊?我希望你们还是要正规一些!”
甚至后来挂在热搜上的所谓“非法收养产业链”、“性自愿”等,都或多或少的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眼哥阴谋论的想了一下,这是否是有意为之?
难道当真是 “肉食者鄙”?
7
手眼通天
警方撤案、官媒发声,这个1972年生人的鲍毓明到底是个什么来头?
在百度百科上关于鲍毓明的介绍是这样的:
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法律顾问、拥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中兴通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杰瑞股份及其附属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履历可以称得上是辉煌,名望、才华、金钱他样样不缺!
难道正是这财富与地位才使得女孩报警无路申诉无门?
是!也不是!
8
性侵案定罪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无论是李星星说,还是鲍毓明说,这都是供词,是证据,但不会完全依照供词去给谁定罪。
而其他人说的,那是证人证言,也是证据,但依旧不能仅靠证人证言定罪。
那什么能定罪呢?
还缺少能佐证供词的物证等其他证据,只有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被告定罪。
上面说的聊天截图也好,通话录音也好,包括监控视频也好,这些都是视听资料,比较可信,但需要审核,避免断章取义的情况出现。
就比如李星星和鲍毓明两人均提供了聊天截图和录音,但双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佐证方向却完全相反。
还有就是上文提到的监控视频,双方均认为监控视频可以提供于己方有力证据,这时,审核视频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就非常重要。
而除了这些,其实本案还有一些证据,就是物证。
李星星提交了物证,其中包括带有血液以及精液的卫生巾,还有鲍毓明擦拭时使用过的纸巾。
这些物证乍一看非常有力,仿佛瞬间就可以将鲍毓明定罪,但实则不然。
这些物证在提取交送以及保存的流程中是否合规?是否有污染?
稍有不慎,这些看似铁铮铮的物证就会被削弱甚至失去其证明力。
而即使是受害者的口述,也往往会因为年龄(未成年)、精神状况、智力状况等其他各种原因影响其证明力。
取证难,定罪难,偏偏鲍毓明凭着自己的法律知识又太轻易能够钻空子了!
非是肉食者鄙,而是犯罪者实在太过狡猾。
李星星的难,也主要在此。
所以,就目前公布出来的已知的证据来看,这起性侵案,鲍毓明会被定罪的可能性实在太低。
眼哥并非在这里举白旗唱衰这件事,只是担心按照鲍毓明律师的身份,他太精通于法律,既然他主动提出了他手中握有证据,这证据的证明力恐怕会非常高。
那么这件事最后是否会发展到鲍毓明非但不会被定罪,反而成了受害者的局面呢?
相信这是除了鲍毓明外,我们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一个结局。
只盼未公布的证据中,会有真正有力证据,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作者:RJeye / 眼哥,来源公众号:人间眼(ID:RJ-eye),冷眼看人间,辨别善与奸。关注眼哥,带你看遍世态炎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