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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牙大状律师网·广强律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王如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陈某1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于2015年5月份在本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下沙村附近向被告人邱某购买过300元的毒品冰毒。随后陈某1电话联系邱某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邱某表示有货,于是陈某1带领民警到达邱某的暂住处本市罗湖区附近,在X号楼下将邱某抓获。随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邱某暂住处本市罗湖区X号房进行搜查,在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六份及白色塑料袋、吸管、锡纸等。经鉴定,其中三份蓝色固体晶体共重71.79克、三份白色固体晶体共重41.56克,从上述六份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邱某归案后供述其毒品甲基苯丙胺是由被告人赖某贩卖给其的。

经查实,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在本市福田区梅林新世界百货前路边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15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邱某,事后收取毒资人民币3000元,尚有4000元未收取。

2015年6月2日下午,邱某电话联系赖某购买毒品“冰毒”,赖某表示有货,两人约定到本市宝安区赖某的暂住处附近交易。

当日2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邱某的带领下,在本市宝安区甲岸村村口将赖某抓获归案。

为了证明其主张,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赖某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赖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赖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赖某(158XXXX7576)与被告人邱某(137XXXX6157)在2015年5月15日至5月28日期间一直有相互联系,其二人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二人于2015年5月18日4时许到潮州牛肉店门口见面,之后赖某向邱某提供了“陈某3”的农业银行账户,让邱某存钱;之后的聊天记录中谈及要邱某还钱事宜,赖某还向邱某提供了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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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赖某的银行账户与“陈某3”的银行账户有多笔转账记录

4.赖某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民警的安排下,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赖某,向赖某购买50克冰毒,并约好在宝安区建安一路进行交易,当天21时许,民警开车带着邱某去往交易地点,在邱某的指认下,民警将站在甲岸村门口的赖某抓获。

5.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无法找到涉案人员陈某3,无法核实陈某3的丈夫“陈某4”是否曾于2015年5月借款4000元给被告人赖某及借款用途。

6.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6月1日笔录:在其住处查获的冰毒是上个星期的一个晚上12点多在梅林新世界百货广场向“阿兰”购买的,购买了150克,蓝色晶体状的冰毒1克50元,白色晶体状的冰毒1克40元,总共7000多元,其只给了“阿兰”4000多元,还欠她3000元;这些毒品一部分用来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准备“以贩养吸”,其上个星期在福田区的下沙牌坊处给了“小武”一包不到1克的冰毒,当时没有收他钱,平时以每克冰毒80元的价格卖给别的人,但记不起别的人是谁了。

2015年6月3日笔录:其持有的毒品是2015年5月20日左右在福田区上梅林新世界百货旁边的潮州牛肉店门前的路边向赖某购买的,其和赖某先联系好购买150克冰毒,一种是40元1克,一种是50元1克,总共是7000元,其钱不够只给了她4000元,是第三天其以现金存入赖某的农业银行卡里的,至今还欠3000元毒资没有给,赖某事后也有催其打款;2015年6月2日下午6点多,其在民警的安排下打电话给赖某,向赖某提出还想购买50克冰毒,顺便把之前欠她的3000元毒资一起给她,其在电话里问她有没有货(指冰毒),她说有,但双方没有说价钱,然后约定在宝安区建安一路交易,之后民警开车带其到约定的地点,其向民警指认赖某后,民警将赖某抓获,其只看到赖某手上拿有一个白色的东西,不清楚是不是手机。其辨认出被告人赖某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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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7日笔录:其持有的冰毒是向赖某购买的,当时购买150克,后来她没有这么多,只给了其涉案被查获的毒品,总价格是7000元,购买时没有立即给钱,大概过了两三天后,其打了4000元到赖某提供的账号上,还欠她3000元。

2015年6月26日笔录:2015年5月份其在滨河路旁边靠下沙牌坊处给了“小武”一小包不到1克的冰毒,其没有收“小武”钱,是给他的,不是卖给他的,给“小武”的冰毒是从赖某手上买的;其和赖某的聊天信息中提到的“三百箱衣服”“辛苦分三分”“1百1分”是什么意思其忘记了。其辨认出陈某1就是“小武”。

2015年11月25日审查起诉阶段笔录:6月1日傍晚,民警在其住处搜到其持有的毒品共重100克左右,这些毒品是5月20日左右向赖某购买的,当时说好7000元购买150克左右的冰毒,但其只转账支付了4000元,还欠她3000元,当时赖某说禁毒日快到了,以后拿货会比较难,就让其多拿一些,赖某说多买点就可以便宜点,而且说她快要回老家了,让其一次多拿点,但当时她给其的应该不到150克,大概就100克多一点;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反而向陈某1购买过毒品;其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赖某,当晚其打电话给赖某,说之前买的货不是很好,想换,另外把欠她的3000元当面给她,到了现场民警就把赖某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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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补充侦查阶段笔录:其和赖某短信聊天内容中“秋某3百箱衣服准备好了”“另外还有辛苦分三分”“1百1分”,其没有印象了。

7.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6月3日第一次笔录:其被抓获时身上除了一部苹果牌5代手机(手机号码158XXXX7576)之外没有其他物品,其十天前有和“秋某”(手机号码137XXXX6157、131XXXX8028)联系过,聊了有关一男性朋友郭某理的一些杂事,昨天下午和晚上其跟“秋某”聊他还钱的事情,“秋某”欠其3000元,是其借给他的钱;昨天晚上“秋某”打电话给其说要还钱,其让他把钱打到其银行卡里,他又说要其帮他问一下那些人(意思是买毒品的人),其说见面把钱还给其吧,后来“秋某”就到宝安与其见面;今年五月份,其和“秋某”在梅林见过面,当时其在朋友“陈某4”那里玩,“秋某”说要借7000元,其就在“陈某4”那里借了7000元给了“秋某”。其辨认出被告人邱某就是“秋某”。

2015年6月3日第二次笔录:其没有贩毒;大概十天前,因其前男友郭某理被龙岗分局抓了,“秋某”说借他一点钱,帮其前男友往看守所存点钱,其同意借给“秋某”7000元,“秋某”开车到梅林接其,其跟他回到他家,在“秋某”家借7000元给他,其中4000元是其找“陈某4”借的,几天以后,“秋某”主动还了4000元到其账号里,其把这4000元还给了“陈某4”,直到昨天晚上,“秋某”打电话给其说要把剩下的3000元还给其,约其见面。

2015年9月2日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其和邱哥是认识了两年多的朋友,邱哥在案发前十几天向其借了7000元,其向朋友“陈某4”接了4000元后一起给邱哥的,2015年6月2日下午,邱哥到宝安甲岸村找其还钱,结果其被抓了,其不吸毒,其尿检不是阳性,身上也没有毒品,不懂为什么被关押;其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住宝安,刘某租住在水围村XX1栋XX4房,水围村XX0栋XX5房是刘某的朋友“小松”租的,谁住里面其不清楚。

2016年7月8日补充侦查阶段笔录:其告诉邱某其在网上卖点衣服,邱某说他在罗湖承包篮球场,还认识梅林学校的人,可能衣服用的上,帮其推广一下,其和邱某短信聊天内容中“秋某3百箱衣服准备好了”“另外还有辛苦分三分”“1百1分”说的是三百箱衣服到了,他叫其辛苦分三份(叫其给他看三个款式)。

8.讯问室打电话录像,证实被告人邱某与民警商量通过打电话向赖某购买毒品的方式协助民警抓获赖某,但因手机故障一直未拨出电话。

9.车内打电话录像,证实邱某在前往与赖某约定见面地点的路上,与赖某通话的情况,其在电话中称要还钱给赖某。

二、法律分析

1.本案中指认被告人赖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但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的供述前后矛盾。

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在民警的安排下打电话给赖某,向赖某提出还想购买50克冰毒,顺便把之前欠她的3000元毒资一起给她,赖某说有货,然后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

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称,其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赖某,其打电话给赖某,说之前买的货不是很好,想换,另外把欠她的3000元当面给她。

其在庭审阶段又供述称,其与赖某之间没有买卖毒品的交易,她刚好要回老家,就将这些毒品放在其家中,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赖某,是以毒品质量不好、要求更换30克毒品为由,打电话约赖某出来的。

2.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邱某尚欠赖某3000元,该欠款是毒资还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另外,被告人赖某被抓获时,在其身上并未缴获任何毒品。

3.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邱某和赖某短信聊天内容中的晦涩语言是毒品交易的暗语。

邱某和赖某短信聊天内容中存在一些“秋某3百箱衣服准备好了”、“另外还有辛苦分三分”、“1百1分”之类的语言,这些语言是什么意思呢?

邱某的说法是其没有印象了。

赖某的说法是其告诉邱某其在网上卖点衣服,邱某说他在罗湖承包篮球场,还认识梅林学校的人,可能衣服用的上,帮其推广一下,其和邱某短信聊天内容中“秋某3百箱衣服准备好了”“另外还有辛苦分三分”“1百1分”说的是三百箱衣服到了,他叫其辛苦分三份(叫其给他看三个款式)。

虽然赖某的辩解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也确实是不能确定这些语言就是毒品交易的暗语,更不能确定这些语言是什么意思。

三、结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向被告人邱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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