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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卖淫嫖娼是一种对合行为,可以说卖淫与嫖娼是相伴相生的。话说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有“一举禁娼成功”之壮举,但是很快便死灰复燃、屡禁不止。小编在这里以漫谈的形式,给各位看官说说嫖娼那点事,希望各位能远离嫖娼。

一、行政违法行为嫖娼具体指的是什么?

公安部对嫖娼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两个人,一方求财欲,一方求性欲,双方以金钱为基础,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口淫、手淫和鸡奸。

大家注意:根据以上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定义,我们应该能够看到法律背后的道理,如下: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是 “不特定的两个人” 呢?这就排除了恋人之间、情人之间的性行为。恋人之间和情人之间也经常发生性关系,而且从表面上看,双方也会有金钱往来。但是,恋人和情人属于有特定关系的两个人,不属于卖淫嫖娼。

公安机关要想把查到的性交易,定义为卖淫嫖娼,必须要证明双方存在 “金钱往来”。说白了,公安机关为什么要给嫖客和卖淫女性分别做问话笔录?主要是为了查明双方是否存在金钱往来,这是最重要的两个证据之一。钱的证据非常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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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说,最重要的证据有两个。除了上面提到的钱。另外一个重要证据就是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大家要注意:不同的法律对性关系的定义是不同的,公安部给卖淫嫖娼下的定义,包括的性关系的类型特别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行为,还包括各种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情趣活动(比如口淫、手淫和鸡奸)。

二、为什么嫖娼卖淫不能合法化?

有人说这一个行业是女人挣钱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本是暴利行业。一旦放开必将导致笑贫不笑,将贞操观念彻底打破。那么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家庭结构。适度的贞操观念,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是人类养育下一代的最好方式。

而这一行业无意对人类的生息繁衍最佳方式构成严重的挑战。隔壁德国合法化了,每年都有不少其他国家的被拐卖女性被送去德国强制不可描述,因为受到威胁/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各种各样的原因,每年能获救的女性并不多,不难想象中国允许了会怎么样。

同时卖淫合法化会导致拐卖妇女事件上升,只要适当威胁,没有法律常识二三线城市的被拐卖女性在一个陌生的城市只能乖乖的就范。顺便一提,卖淫合法化的德国就有很多妓院有很多不会德语的可怜女性,你猜这些女性是怎么来的?伦敦大学的研究证实,卖淫合法化后的社会成本一直上升,如性产业蓬勃发展导致有组织犯罪大幅增长,卖淫儿童(又称童妓)规模剧增;外国卖淫妇女和儿童的偷渡贩卖录得急剧增加;针对卖淫妇女的暴力也不断增长。 如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外国卖淫妇女的比例接近80%,其中70%并无合法身份。同时,黑社会势力扩张、贩毒、买卖人口等问题都已在该国出现。

三、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四、对卖淫嫖娼行为人的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这时公安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或者应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卖淫或嫖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在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

强制检查性病的第二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没有性病,则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第五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五、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若有问题可以通过【墨律先生】公众号,随时在线探讨。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笔者认为,查处治安案件,也应确立“不轻信口供,仅有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治安案件”的原则。因而,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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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确切的证明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六、卖淫嫖娼公安机关转账记录一般会查多久呢?

互联网时代确实给大家都带来了方便,卖淫嫖娼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的,公安机关通常会查多久呢?这个通常会根据卖淫女初次到这个地方从事卖淫违法的日期开始查,因为卖淫女在一个地方卖淫属于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嫖资属于违法所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因此会从这个卖淫女来这个地方卖淫的初次时间开始查询转账记录。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公安机关查询卖淫嫖娼的转账记录,小姐的账单会延续到小姐初次来这个地方卖淫的时间;从小姐的消费账单上来查嫖客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就只能倒查半年内的嫖客转账记录。

七、公安机关追究卖淫嫖娼的时效是多久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已受案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卖淫嫖娼在我国不是刑事犯罪,只是治安违法行为,因此卖淫嫖娼六个月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后面也就不能再处理了。

八、嫖娼时用了微信支付、支付宝扫码支付事后会被查到吗?若有问题可以通过【墨律先生】公众号,随时在线探讨。

目前公安机关抓嫖,百分之九十都是来源于事后同案犯被抓获后对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线索的倒查。

例如,公安机关针对的是长期经营的酒店、洗浴场所,公安机关通过日常经验,或接到群众举报,怀疑有卖淫嫖娼等违法项目的存在,经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动手查处。

成功查处后,公安机关便会查获众多卖淫信息,甚至现场抓获众多卖淫女,进而根据卖淫女或者卖淫场所的收款记录,再配合卖淫女、卖淫场所的证人证言将卖淫金额固定,再调取卖淫女或者卖淫场所的收款记录、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最后通过付款人的付款时使用的移动支付实名信息查询到实际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从而通知涉嫌嫖娼人员到案配合调查。

调查清楚后,公安机关便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如前面展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一样,公安机关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然后在根据数据分析,核查处支付方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发现微信持有人具有嫖娼嫌疑,进而传唤到案,进行查处。这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诸多网友在嫖娼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后都可能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的根本原因,因为在移动支付时代,你的所有支付记录都是可以追踪的。一旦公安机关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你曾经支付的某笔移动支付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就可以立即通过该笔转账记录查询到你的身份,进而实行传唤,调查,处罚。

但一般而言,没有被抓现行,事后传讯有且仅发生在组织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人员、容留卖淫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卖淫人员、老板、中间介绍人被抓后,根据上述人员的收款记录、聊天记录和供述等具体信息确定具体违法嫌疑人。

九、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若有问题可以通过【墨律先生】公众号,随时在线探讨。

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

根据对卖淫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淫女供述的卖淫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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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的你,你可以想象一下,你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你觉得你能撑得住吗?

其实,就像陈律师所言,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没做,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是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到,就提议给她1000元,让她自己买,这也算是见面礼。

那么这就是社交活动了,社交活动不因对方式卖淫女而犯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一般而言,该类案件取证都比较麻烦,耗时耗力。一个失足妇女背后可能会有千千万万的“失足妇男”,如果警察要处罚他们,就要拿出实质性的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传唤他们,给他们做笔录录口供。一般警察们都会先给P客们打电话,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当然心里素质差一点的P客可能会在电话里直接交代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要是遇上心里素质强的或者懂一些法律知识的,在电话中拒不认账甚至钻法律空子的,那无疑就给警察办案加大了难度。

十、嫖娼会通知家属和单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根据上述发条,可见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需要通知家属,法条并没有做出通知单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不会主动通知单位。

十一、如果有嫖娼记录意味着什么?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当事人以后参军、入警和出国都有影响,最重要的是嫖娼拘留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身,同时也会作为行政处理或干部任用的依据。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属于行政拘留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有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如果有嫖娼案底是不能通过政审的,比如说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都会要求你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有违法记录,可能会写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还有会影响到子女当兵服役。

公务员嫖娼被抓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其所在单位给予他本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二、公安机关查处嫖娼的力度大吗?

查处力度,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政务公开做的最好的是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可以查到全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结果。

你只要进入浙江省政务服务公开网,再进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结果栏目,在“案件名称”项目中输入“嫖娼”,就可以搜到所有关于嫖娼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律师进入后搜索了2021年1月16日——2011年1月15日的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显示过去一年浙江省累计针对26476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就这个结果而言,不可谓力度不大。

当然,除此之外,如果我们仔细研读浙江省政务服务公开网关于嫖娼的行政处罚记录,我们也可以得出很多嫖娼处罚的诸多结论。

第一,一般都是隔天罚,这说明经现场抓获居多;

第二,也存在诸多时隔久远依然被处罚的案例,这说明在特殊情况下,违法追溯是存在的;

第三,处罚一定查清时间、地点和金钱等全部要素。

十三、因嫖娼被处罚后,报考公务员能通过政审吗?

这是很多被处罚的年轻人关注最为集中的一个问题。

公务员招考简章禁止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报考,没有明确禁止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报考。这不是疏忽大意,而是有意为之。因为治安处罚的种类很多,而且有的非常轻微,如果仅仅因为治安处罚就剥夺为国家效力的资格未免矫枉过正。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治安处罚过的人,仍然可以报考。

那么因为特定的卖淫嫖娼被治安处罚的,能否通过后期政审呢?

这一点实践中不同的地方要求和做法不尽相同。从用人单位的要求看,有的按招考简章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即可,有的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公安机关的做法看,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下,有的严格按照需求查询提供,即用什么查什么,不人为的扩大或缩小查询范围;有的为了避免责任和风险,将查询到的违法信息一并提供,然后由用人单位参考决定是否录用。

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因黄赌毒被治安处罚,在性质上明显不同于其他治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一个人的法律和道德品行素养。公职人员因嫖娼被处罚的一般都会开除公职,那么在入职前发现有嫖娼行为的,自然会不予准入。而且相关政审规定中,明确规定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活动的政审不合格。以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到的《2020年度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六条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中第十二项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为考察不合格。所以,因为涉黄被处罚在政审中发现的,通常无法通过考察。

当然,如果这个地方用人单位只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公安机关要什么给什么时,则可能通过政审。如网上可查的某地区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办法中,明确指出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如何政审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完全没有体现治安违法信息,是否一定发现不了?只能说很大程度上发现不了,但是并不绝对。这是因为考察除了查阅相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外,还会与相关人员座谈交流,甚至会有举报电话,全程进行监督。所以理论上也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可能。

好了,写了这么多,就此搁笔,有时间时逐渐增加一些网友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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