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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他人聊天记录犯法吗(公布他人微信聊天算犯罪吗)

世界上有两种东西不能直视,一个是人心,而另一个是太阳。

任何人都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来取悦自己,否则那就是人心坏透了。

一个月以来,吃瓜群众兴奋的手舞足蹈,成都副区长的瓜刚熟,扬州副局长的瓜又袭来。

两位的桃色事件具有很多共同点:她们都是与体制内比自己大的男子乱搞男女关系,都是同一所学校毕业,都是年纪轻轻平步青云,都是保养有方天生丽质。

而扬州副局长和成都副区长也有所不同,成都副区长的聊天记录是实实在在的证据,而扬州副局长只是被举报,而目前尚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指控,所谓的视频可能是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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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讲究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违法,更不能认定犯罪。

而就在这时,网络上有越来越多的网友开始传播戴副局长的小道消息,网络暴力甚嚣尘上。

有的网友传播她的家庭住址,有的网友传播她的私生活信息,还有人肆意传播和售卖所谓桃色事件视频。

传播的信息可谓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打开网络,都是四面八方的消息,这必将给戴副局长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根据刑法规定,传播他人虚假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相信,戴局长此时必定非常痛苦,说不定还有自的可能,而这些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者,都是始作俑者,难辞其咎。

可以说,戴副局长已经被吃瓜群众给社了。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有关负责人说:“社”类案件,都是“小案”,但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

比如女子谷某被快递员诽谤而社案件:

杭州某地,女子谷某到某快递驿站取快递,却被男子郎某拍摄视频,发布到微信群。而后郎某和男子何某为了取乐,两人演双簧,杜撰谷某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记录。

为进一步增强事件的可信度,两人还进一步编辑了39个聊天截图和视频,引导网友相信“寂寞少妇小哥”的谣言。

谣言是最廉价的凶器,只需要一个舌头和坏念头。

传播他人聊天记录犯法吗(公布他人微信聊天算犯罪吗)

网络传播速度很惊人。几天之内,有110个微信群传播该消息,触及成员达到了26000多人,接下来的几个月,该话题被人阅读次数达到接近5亿次。

吃瓜群众都在享受着他人捏造的饕餮盛宴。

最终,谷女士和男友均被开除,每天生活在骚扰之中,走在路上,很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而后她患上了抑郁症。

谷女士崩溃了,她报警了,而后警察仅仅对朗某和何某拘留9天。检察院随后介入,两人均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无独有偶,谷女士和河北的女子张某相比是幸运的,毕竟谷女士还活着,而张女士已经因为社而亡。

34岁的张女士和同村男子岳某有婚外情,交往6年,岳某拍摄了大量张女士的裸体视频照片,而后两人分手,岳某为报复通过网络予以散布。

更有甚者,岳某还骚扰和挑衅张女士的丈夫,张某最终服毒身亡,而岳某仅仅被判处2年8个月,罪名是侮辱罪。

回到戴副局长桃色事件,法律层面和纪律层面还没有处理,吃瓜群众却早疯狂,试图进行道德审判。

从民事方面来看,戴副局长的行为,虽然属于违法,却难以遭受实质的惩罚。

众所周知,狭义的违法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广义的违法泛指违反各类法律。很遗憾,《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处罚婚内的条款,根据有法可依的原则,公安机关无法对通奸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但是,这并不代表通奸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民法典》才是调节婚姻家庭的主要法律。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通奸行为显然属于违反忠实义务。

至于惩罚,民法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想离婚。

一方通奸,另一方忍辱负重不想离婚,那么通奸者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既然当事人对戴绿帽子都无所谓,为了维护和谐的夫妻关系,法律不做干涉。

而如果对方想离婚,《民法典》认为,如果协商离婚不成,法院可以依据婚内直接判决双方离婚,解决了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其次,通奸者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毕竟通奸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进而导致了夫妻分道扬镳,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司法实践,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很低,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

有网友称,像戴副局长这样难道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吗?

重婚罪需要以夫妻名义同居,戴副局长敢这么明目张胆吗?显然不敢,所以重婚罪是绝对不可能。

传播他人聊天记录犯法吗(公布他人微信聊天算犯罪吗)

又有网友提出,戴副局长是93年的人,年纪轻轻已经是副科级领导干部,10年换了5个岗位,晋升如果与她的桃色事件挂钩,这不就是妥妥贿赂吗?

所谓贿赂,指的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提供的非正当的服务,进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文义解释,行贿罪要求给予他人财物。财物一般指的是金钱,起码可以折算成金钱。那么难题来了,给他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这个服务值多少钱?

一次是20元,还是50元,或者是2000元,哪个更合理?哪个更合法?

法律本身将卖淫嫖娼行为评价为违法行为,将桃色事件换算成金钱,是不是变相肯定这种交易行为具备等价以及合法。

当然,这种贿赂行为危害很大。比如武威市副市长姜保红靠贿赂数位领导上位,坊间其桃色新闻流传甚广,最终以受贿罪判刑12年,没有认定其有行贿罪。

可见,此类奉献型的贿赂难以认定为犯罪。贿赂一律不构成行贿也不正确,那种请人消费型的贿赂则能够认定为犯罪。

比如广州市荔湾区原区长晏拥军贪污受贿一案中,就认定了晏拥军接受老板的开房费、嫖资共计125元,该受贿的数额纳入了晏拥军的受贿数额。

其实,有诸多专家一直呼吁将贿赂纳入犯罪,比如华南理工法学院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均支持贿赂入刑。

不过,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副局长戴某难以构成重婚罪和行贿罪。既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

根据成都副区长的处理决定做参考,戴某的处理顶格或许是免职。免职只是影响工作,而社则是影响了生活甚至生命。

请吃瓜群众勿以恶小而为之,尊重法律,尊重她人的隐私,

记住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言:社会亡案件并不是一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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