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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聊天记录当证据(微信聊天借款记录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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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聊天记录当证据(微信聊天借款记录能当证据吗)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之间主要的沟通联络方式。日常交际、节日问候、表达情感,甚至购买物品,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也确实方便了许多。可许多人还不清楚的是,网聊会产生法律纠纷吗?今天的【普法课堂】,我们来聊聊网聊的那点事儿吧~

  钱老板是福建人,远在大中国的西南。金老板是新疆人,远在大中国的西北。这两个毫不相识的人,相距千里,因为网络认识了。钱老板和金老板都是有钱人。钱老板要把自己的大宝马车转让,想换一辆更高级的车。金老板看好了钱老板的宝马车,决定购买。两个人你有情出售,我有意购买,一拍即合。最后,两个人达成协议,钱老板同意将宝马车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老板,金老板于协议达成后支付给钱老板人民币80万元。因为金老板是做工程生意的,还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没有80万的现金,经过钱老板同意,金老板先写个借条,等工程款到位后,再把金老板的钱还上。于是金老板就写了个借条: “今借到钱老板现金80万元,借款人:金老板。”金老板马上将借条拍了一张照片发到了钱老板的微信里。钱老板将借条的微信进行了保存。

  工作繁忙的金老板派自己的夫人到了福建,见到了钱老板。钱老板将微信的借条打出来,金老板的夫人在借条上签上了金老板的名字,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接着,钱老板协助金老板的夫人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金老板夫人的名下,将车辆的保险也进行了过户。一切都顺顺利利。

  不久,金老板的夫人就开着自己中意宝马车奔走在新疆大地上,可是那80万借款却不再提了。钱老板也不能把这80万人民币打水漂吧,只好把金老板和夫人一同诉至法院。开庭时,金老板和夫人都没到庭应诉,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钱老板向法院提交了那份经过公证的“微信借条”,公证书载明了从借条的提取到打印的全过程。

  

支付宝聊天记录当证据(微信聊天借款记录能当证据吗)

  钱老板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给金老板以及夫人借出80万元,那借条的原因就是转让那辆宝马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老板所有的宝马车,经转让已过户登记在金老板夫人名下,金老板夫人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钱老板支付车辆转让款,钱老板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打印件,但借条中金老板夫人的签字是原件,且“微信借条”经过公证,可以证明事发经过。钱老板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因车辆转让出具的,故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应认定为转让车辆的价款,金老板及夫人应当按照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支付80万元的车款。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金老板及夫人支付钱老板人民币80万元。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作了具体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为了提高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QQ号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以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对于微信、QQ等日常通信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无论是电子数据还是电话录音,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私自在他人住宅电话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电话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住宅权而无效。

  (司法局杨玮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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