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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女程序员聊天记录(女程序员找对象难吗)

  前几天,微信朋友圈流传着一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回复某法院的《调查函回函》图片(见下图,真假不详)。

腾讯女程序员聊天记录(女程序员找对象难吗)

  《调查函回函》原文如下:

  XXXX人民法院:

  贵院发来调查需求,我司已收悉,现将贵院函中所列调查事项答复如下: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

  我司一向致力于营造绿色的网络环境,依法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全力配合贵院开展调查,请贵院理解并支持。

  此致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朋友圈中看到此图的人反应不一,但很多人都竖起大拇指说腾讯公司牛!

  有人说是不是这个查询的法院不够牛,是个基层法院,要是省高院或者最高院去查,看他敢不敢这样回复?

  也有人说腾讯公司象苹果公司拒绝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手机解锁要求一样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是出于公司自身利益的考虑。

  那么,腾讯公司拒绝人民法院对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调查,真的是如其所说的“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吗?

  大家不妨注意一下,在腾讯公司的回函中,还有这么一句话,“……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这里的“无权利查看”是指技术的限制还是指法律上的限制?如果是技术上限制,找个高级别的程序员查一查不就行了呗。是什么让腾讯公司如此牛气,连法院都不放在眼里?难道仅仅是因为腾讯是一家互联网巨无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腾讯公司这样拒绝法院的调查,难道不违法吗?

  但,问题似乎不是那么简单。答案要在《宪法》里面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啊?原来答案是在这里!

  微信本质上也是一种通信的工具,通过微信发送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对于私人对私人的聊天记录,即腾讯所说的“点对点”传输,应归入通信秘密范畴,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以查询,而且,查询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被排除在外了,看来,宪法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确实是很强的。

腾讯女程序员聊天记录(女程序员找对象难吗)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调查权力,但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宪法面前,要想查询微信个人聊天记录,人民法院也只能是“奈何桥上叹奈何”了。

  说到这里,我们终于明白了,腾讯公司拒绝人民法院对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调查,底气不是因为他是一家牛逼哄哄的互联网公司,而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宪法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假如这份回函是真实的,那么,我很佩服腾讯公司,不是因为他敢于拒绝法院,而是因为他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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