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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微信、支付宝已成为借钱、交易的新方式,而一旦需要维权,这些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吗?
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是同学关系,而毛某在手机店上班。
去年12月,女子林某通过微信向毛某订购了两部二手iphone6,并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
然而,今年1月,毛某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不肯将手机寄出,也不归还手机款。在林某的多次催促下,毛某保证每个月会归还相应欠款及利息,但最终仅通过支付宝还了800元。
之后,毛某多次不回复微信、短信,多次拒接林某电话。
林某遂将毛某告上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及支付宝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以证明其主张。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毛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购买手机达成合意,且林某已支付手机款,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毛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林某5700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博客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连江法院相关人士说。
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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