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日马尾法院就受理了一起
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官普法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商事主体就合作事项的协商过程往往更多的以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体现。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存储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是,由于微信证据因为身份识别及技术性等问题,要成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法院采信,当事人必须证明微信用户系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微信记录须完整和连续,内容须明确,能反映案件的待证事实。
当然,微信证据不能成为案件审理最后的一根 “救命稻草”,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亦应重视其他形式证据的收集,与微信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成为案件的“制胜法宝”。
供稿 | 马尾法院
编辑 |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 陈夏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