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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周三
宜历练
7月26日,丁酉年闰六月初四
专题七、刑事证据制度(上)
考点一 证据的法定分类
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考点二 证据的理论分类
包括:1.原始/传来证据;2.有罪/无罪证据;3.言词/实物证据;4.直接/间接证据。
考点三 证据的审查判断(记忆口诀)
物证、书证强制排除情形: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强制排除情形: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刑讯,核对,未翻译。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距离司法考试还有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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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证据的法定种类-
2010-2-23,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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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 视听资料
C. 书证
D. 物证
【考点】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B。证据种类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本题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区别的考查。首先,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其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
在本题中,并不是以该录音录像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该录音录像不属于物证,D项不当选。本题选项BC较难区分,书证和视听资料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区分的关键在于载体的不同,如果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的,那就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书证,所以,本题选B项而不选C项。最后,对于讯问时的录像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还是属于供述辩解,关键看该录像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经过,还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内容,如果是前者则属于供述辩解,如果属于后者则是视听资料。本题属于通过录像记录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属于视听资料。所以,选项A不当选。
2009-2-24,单
“
02.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考点】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D。本题考查的是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区别。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因为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与个人的罪责有关。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
选项A,是对自己犯罪的供述,不属于证人证言。
选项B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
选项D,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
2016-2-95,不定项
“
03.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考点】电子数据
【答案及解析】本题应当选A。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一般认为,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A项,网络聊天记录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应当属于电子数据。A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本案中,手机即为网络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但不一定必须随案移送。B错误。
C项,《刑诉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查证属实有很多种方法,不一定必须经过被害人核实。C错误。
D项,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起因,与犯罪具有关联性,D错误。
考点2
-证据的理论分类-
2011-2-25,单
“
04.
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
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考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D。本题综合考查对证据中言词、实物证据以及直接、间接证据的辨析。刑事证据的分类,即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时,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选项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属于实物证据,同时这些物品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实物证据,同时这些物品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言词证据,该供述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选项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该结论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述,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高频考点,除了题中涉及到的类别之外,还有关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分类需要关注。
2010-2-2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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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考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B。刑事证据的分类,即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时,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因为其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转述。但它属于直接证据,因为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因为是证人亲眼所见,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同时,B项也属于间接证据,因为他不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选项B符合题意。
选项C,属于传来证据,因为该证据是经过被害人转述的。同时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选项C不当选。
选项D,属于传来证据,因为此证据经过复制。同时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因为其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选项D不当选。
2015-2-25,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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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考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C。刑事证据的分类,即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时,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选项A,甲的指纹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可是该指纹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经过了复制,属于传来证据。该内容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选项B不当选。
选项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属于第一手材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同时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选项C当选。
选项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属于第一手的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选项D不当选。
2016-2-67,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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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证据的属性、证据分类、证据规则
【答案及解析】本题应当选AC。
A项,关联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A中,甲垫付医疗费与甲是否交通肇事没有任何联系,不具有关联性。A正确。
B项,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证明关系”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B中,乙只说了自己被车撞了,但没有交代清楚是什么人如何撞的自己,属于间接证据。B错误。
C项,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科,如被害人陈述,物证原物等。反之,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如转述的证人证言,物证的照片等。C中,医生并非直接目击肇事现场,医生的陈述是对乙的陈述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C正确。
D项,《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D中,医生的陈述明显属于一种猜测性、推断性证言,不属于符合生活经验的判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D错误。
考点3
-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2-2-27,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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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考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C。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选项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属于绝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②。
选项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属于绝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④。
选项C,仅属于辨认过程中的瑕疵,通过补正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选项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属于绝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③。
2012-2-42,单
“
09.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B。本题考查了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如果出现某些违法情形,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有些证人证言经过补正或者解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诉解释》第75条、第76条、条78条规定,下列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5)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6)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7)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选项A,违反了个别询问规则,应当排除。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第(4)项规定,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选项B当选。
选项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予以排除。
此类型考点应用的是排除法,考生其实只需要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言情形记忆清楚,剩下的就是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了。
2011-2-27,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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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考点】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D。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辨别真伪,以确定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选项A,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可见,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并非直接排除的理由,还是可以补正的。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可见,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也是可以补正的。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的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问题,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见,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也并非当然排除,故C项错误。
选项D,考查的是物证的审查判断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2011-2-66,多
“
11.
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考点】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答案为ABD。这道题再次考查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选项A,《刑诉解释》第94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见,A选项当选。
选项B,《刑诉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1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中送检样本和比对样本都来自同一来源,那么不管怎么检测二者都是一致的,这样无法达到检测的目的。因此,根据第(6)项规定,选项B不能作为作为定案依据。
选项C,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选项中该证言属于证人对案发事实客观真实的陈述,并没有出现法律禁止的暴力、威胁的情形,因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选项D,《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3)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根据第(2)规定,选项D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5-2-24,单
“
12.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考点】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答案及解析】选项D正确。本题属于对新增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考查,体现了新法必考的规律。
选项A,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选项A的错误在于关键词“应当”,法条规定的是“可以”。
选项B,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选项B的错误在于录像并不是必须的,有条件的应当录像。
选项C,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可见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并非必须录像。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2016-2-29,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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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考点】物证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应当选D。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A项,物证的取得虽然没有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并非绝对排除,还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A错误。
B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但侦查机关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足以证明勘验的合法性。因此,这属于合法的勘验过程,B错误。
C项,如上所述,勘验合法,通过勘验获取的物证合法,因此也谈不上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的排除问题。C错误。
D项,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说明该案在勘验中的违法瑕疵已经被补正或合理解释了,因此,不予以排除,选项D正确。
2016-2-68,多
“
14.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答案及解析】本题应当选BC。这道题再次考查了在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A项,《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拒不出庭,其庭前证言并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除非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A错误。
B项,《高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B中,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意味着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获取的庭前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正确。
C项,《高法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主要转化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一般需要重新收集,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C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收集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C正确。
D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可见,在办案场所之外,譬如被害人的单位、住处等地点询问被害人是合法的。D错误。